发布时间:2019-05-07 热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事项】
1.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还包括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的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
【申报表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纳税人发生加计抵减的,应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申报系统能根据加计抵减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会计处理】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照《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另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加计抵减辅助账(仅供参考,无强制要求)
【案例1】(以下案例素材来自广东税务资料)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法律咨询,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并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0-200,000=30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200,000×10%=2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20,000-0=20,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300,000元,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0-200,000-20,000=280,000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其他收益 20,000
【申报表填写】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应填写20,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应填写20,000元,期末余额为0。
2.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5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20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20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20,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280,000元。
【案例2】
某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从事餐饮业,2019年4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2019年5月所属期销项税额60万元,进项税额55万元,本期没有进项转出。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600,000-550,000=50,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550,000×10%=55,000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0+55,000-0=55,000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50,000元
因此,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600,000-550,000-50,000=0元
加计抵减期末余额=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5,000-50,000=5,000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其他收益 50,000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00元,结转到2019年6月所属期“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辅助账。
【申报表填写】
1.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应填写55,000元,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55,000元,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应填写50,000元,第6列“期末余额”应填写5,000元。
2.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6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55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55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50,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0元。
【案例3】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5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前期已抵扣并加计抵减的一批加热设备转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20万。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余额5万元。
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元
加计抵减本期调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
加计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0-2=13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20-(100-20)=40万元
加计抵减本期可抵减额13万元<抵减前的应纳税额40万元
因此,本期实际抵减额等于13万元
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40-13=27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万元
其他收益 13万元
【申报表填写】
1.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200,000元,2019年5月所属期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栏,计算得出第13栏。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将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填入“期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元填入“本期发生额”,2万元填入“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应填写13万元, “实际抵减额”等于“本期可抵减额”13万元。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应填写1,20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应填写1,000,000元,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200,000元,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均应填写800,000元,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130,000元后,第19栏“应纳税额”应填写2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