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名 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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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名 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4 |
项目合同 |
5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6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7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8 |
验资报告 |
9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
10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11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5、第4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6、第5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第6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8、第8项、第9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