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具体有哪些改变
发布时间:2020-04-28
昨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意味着创业板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
此次创业板改革在试点发行注册制的同时,推出了包括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等内容在内的一揽子改革。有哪些重点需要关注?一起来帮你划重点!
一. 试点注册制
创业板全面推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按照改革实施方案,此次改革将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能力,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 创业板新定位 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交易门槛
创业板取消了“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因素,由深交所制定具体的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创业板改革后,将支持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结构企业上市,并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创业板预留了一定的改革过渡期,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以后可以申请上市。
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但要求充分揭示风险;对增量投资者深交所拟要求,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且具备24个月的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三. 完善发行交易制度 存量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放宽至20%
创业板此次改革优化了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制度。
在跟投制度方面,创业板与科创板有所差异,拟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高价发行企业实施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强制跟投的制度,其他发行人不强制跟投。
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在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日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存量企业将同步实施)。
四. 完善退市制度 推动配套制度改革
1. 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标准,完善创业板公司风险退市警示制度。
2. 对创业板存量公司可能出现的退市,设置过渡期,以利于平稳衔接。
证监会将推动刑法修改和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配合司法机关推进实施新证券法下的民事诉讼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将制定负面清单 明确哪些企业不能赴创业板上市
科创板要突出“硬科技”特色,要求相关机构依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引导企业合理选择上市板块。创业板改革明确了创业板的板块新定位,同时深交所将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企业不能到创业板上市。与此同时,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精选层在上市/挂牌标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