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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可免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03-1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在“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补充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具体内容往下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一、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二、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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