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捐赠如何享受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2-18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出台了支持战“疫”十项举措,其中一项就是鼓励公益捐赠:单位和个人对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那么企业和个人应当如何享受这项政策呢?今天我们就来摆谈摆谈这个问题。
01、怎样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企业和个人有以下两种捐赠行为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02、应该如何享受该项政策?
(一)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需要妥善保管以下资料备查: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取得的对方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取得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进行以下操作: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取得的对方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取得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本项捐赠扣除时,需要重点填报(以一般企业为例)《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如下:
1.《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填报“第21行(五)捐赠支出”。金额为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报“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栏次进行填报。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报“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二)个人
个人根据按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
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时可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进行操作:
选择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应在申报时按下图填写。
选择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应在申报时按下图填写。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捐赠年度:填写个人发生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的所属年度。
2.纳税人姓名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个人姓名及其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通过自行申报进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填写上述两项。扣缴义务人填报时,无须填写。
3.扣缴义务人名称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以及其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为个人办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填写本项。纳税人自行申报无须填报本项。
(二)表内各列
1.第2列“纳税人姓名”和第3列“纳税人识别号”:扣缴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捐赠扣除时,填写本栏。个人自行申报的,无需填写本项。
2.第4列“受赠单位名称”:填写受赠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3.第5列“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受赠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第6列“捐赠凭证号”:填写捐赠票据的凭证号。
5.第7列“捐赠日期”:填写个人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具体日期。
6.第8列“捐赠金额”:填写个人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具体金额。
7.第9列“扣除比例”:填写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如:30%或者100%。
8.第10列“扣除所得项目”:填写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所得项目。
9.第11列“税款所属期”:填写“扣除所得项目”对应的税款所属期。
10.第12列“扣除金额”:填写个人取得“扣除所得项目”对应收入办理扣缴申报或者自行申报时,实际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金额。
11.第13列“备注”:填写个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
温馨提醒: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