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将至,企业要做好三件事
发布时间:2018-12-27
12月18日,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了2018年度财税培训会。税务专家梳理和讲解了2018年税收政策的主要变化,并重点提示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将至,企业需要做好纳税申报、凭证管理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工作。
及时合规办理申报
税务专家提示企业,要注意及时、合规地完成纳税申报。实务中,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产生收入。由于对税务程序性规定不够重视,这些企业认为没有收入就无须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法规定,给自己带来了风险。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建议企业,关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及时、合规地完成相应的纳税申报工作。例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符合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徐贺表示,准确进行税务处理,是合规完成纳税申报的基础。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税务专家提醒纳税人,应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税收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循,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审慎处理,并利用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不能随主观想法进行税务处理,留下税收隐患。
加强扣除凭证管理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和税务处理等作了规定。企业财税人员要关注具体的规定,加强对扣除凭证的管理,防止由于扣除凭证不合规带来的税务风险。
比如,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而对方无法开具发票。此时,企业怎么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徐贺表示,不同的业务,涉及的扣除凭证不同,企业要关注具体的规定,加强对扣除凭证的管理。
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表示,2018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发布实施,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优惠事项,可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另一方面,也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进建议纳税人,要加强对备查资料的归集管理,规避税务隐患。
例如,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时,企业应关注以下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企业需关注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管理工作。
据了解,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已连续11年举办税收政策培训会,为纳税人讲解涉税疑难问题。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