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8-04-19
甲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乙汽车服务公司(
一般纳税人)租入3辆商务车接送客户,司机由乙公司提供,月租金(含税)为5.55万元。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公司负责车辆保险、年检和维修,甲公司承担车辆使用油费、通行费。2017年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的车辆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0万元、税额4.4万元),并将车辆租赁费、汽油费和车辆通行费(ETC充值费10万元)等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此不认可,要求甲公司转出已抵扣的车辆租赁费进项税4.4万元,ETC充值费10万元也不能抵扣。
甲公司观点: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税法特别规定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认为,公司租用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了车辆租金,取得租车企业开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经营服务,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甲公司使用租用车辆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车辆通行费等支出也可抵扣。
税务机关观点:属于提供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交通运输服务,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而经营租赁服务,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认为,乙公司提供车辆且配备司机租赁给甲公司,属于提供陆路旅客运输服务,而不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本文观点:分开核算,按不同税目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此,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车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甲公司租用车辆发生的汽油和车辆通行费用,则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而应为购入货物和经营租赁服务。甲公司取得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项目外,均可予以抵扣。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特别提示
纳税人办理ETC预付费卡,在预付充值时索取发票的,为不征税发票,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有关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税收管理规定,只能取得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之后均不能取得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为此,ETC卡抵扣进项税额注意按以下两种情况操作:一是纳税人办理预付费(充值卡)客户,在预付费充值时不要索取发票,而应将实际发生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征税电子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在办理ETC卡时,最好办成后付费卡(信用卡)或用户卡客户,其实际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行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可以取得征税电子发票抵扣税额。
作者:杨海麟 叶飞,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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