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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注意要把握这三个实
发布时间:2019-05-3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主体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问题。有关专家提醒,纳税人应把握相关实操要点,顺利办理留抵退税。
 
 
  当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当期可以不缴纳税款。同时,未完成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留存到下期抵扣,留存的部分即为留抵税额。最近两年来,财税部门多次发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政策脉络逐渐清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的实操要点。
 
  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
 
  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20号公告最突出的变化,是取消了对留抵退税的行业限制。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行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号公告则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纳税人,不细分具体行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2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这5个条件是: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新增“增量留抵税额”概念
 
  根据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规定情形的,应该按照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汇税务(重庆)合伙人李明东说,“增量留抵税额”是一个新概念,值得相关纳税人注意。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连续六个月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也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假设与3月相比,2019年4月-9月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0,并且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在50万元以上,若同时满足其他四个条件,则2019年4月-9月是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首个连续期间。
 
  举个例子
 
  假设甲公司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与2019年3月底相比,2019年4月~9月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0,且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1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满足其他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条件,那么,甲公司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即为110-10=10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影响退税额
 
  2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接上例,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可申请退回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100万元,而是要根据进项构成比例做进一步计算。假设甲公司2019年4月~9月共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300万元,而这300万元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70万元;另一部分为取得其他扣税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等30万元。那么,其进项构成比例为270÷300=90%,则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严颖提醒,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取得其他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上述计算的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采用以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通过增加分母比重来计算退税额的形式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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