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扣缴 企业所得税不让扣除 这是正确的逻辑
发布时间:2018-07-23
最近听说一个案例,一家互联网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企业红包。实际发放到消费者收里的红包金额是80万元。企业财务非常规范,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严格进行了倒算。企业最终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付出现金红包80万元,依法代扣个税20万元,这里的个税只有代扣没有代缴。
为什么只有代扣,没有代缴呢?互联网企业发现在金三系统无法申报这些个税。于是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找到这些领取红包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逐一录入才可以申报,没有办法批量处理。企业没有办法,就一直将这个个税挂在账上,等税务机关给出了合适的申报方法再行处理。
但是这个企业的财务老是把这个当成一个问题,恰好遇见了税务机关管企业所得税的老师。企业所得税的老师提醒这个公司的财务,你当年2017年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不是把这100万的费用都在企业所得税做税前扣除了?企业财务回答是都扣除了。税务机关的老师就正告诉这个财务,你这100万的业务宣传费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务很吃惊,说我这个业务宣传费并没有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为啥不能扣除呢?老师说跟这个15%没有关系,你没有扣缴个税,你只是扣了个税但没有代缴,所以不让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企业所得税的老师非常确切地强调,没有扣缴个税就不让税前扣除,是税务机关非常关注的一个风险点。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对企业所得税列支的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异常就会进一步的评估取证。经常会发现不少企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申报了比较高的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金额,比如8000万元,但是企业通过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只有5000万元。两相比对后,发现有的企业会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手段虚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这样最终税务机关是不会允许虚列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这下子我们明白了,这个负责管企业所得税的老师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某项费用如果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有可能对应的这样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是不存在的,而且这位老师通过自己的经验积累发现这样的判断在实务中发生的概率特别高,于是自己就将这种情况下干脆理解为没有扣缴个税,也不让企税在税前扣除了。
我们进一步发现,没有扣缴个税,就不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蛮具有流行色彩的一个观点。著名的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是这样要求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地方说的很清楚,没有扣缴个税就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肯定不让税前扣除。比如你企业对员工发放了一笔福利,但是你没有扣缴个税,那么我企业所得税肯定不会让你税前扣除。很多省级税务机关前几年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答也有这样的明确口径。
我觉得这是大家误读了国税函3号文的结果。3号文明明强调的是“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也就是说这是在判断一个企业整体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原则。其用意在于你企业整体的工资薪金制度如果不符合这五大原则,我就认为你的工资薪金整体是不合理的。比如一个企业平常对于发放的薪酬福利,基本不做个税的扣缴,那我税务机关就很难认可你工资薪金整体的合理性。这里并不是说我们要对企业发放的每一笔薪酬福利去核查,只要某一笔薪酬福利在发放的时候没有扣缴个税,这笔薪酬福利的税前扣除就被禁止。企业发放的薪酬福利某一笔没有扣缴个税,并不影响这笔扣除费用的实际发生(真实性),我确实发放了100万的工资,没有扣缴个税,但是我确实实际发生了工资薪金支出,哪能不让我税前扣除呢?更何况每一笔支出是否一定要扣缴个税,有的时候也不是那么容易判断呢。
个税没有扣缴,企业所得税就不让税前扣除,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正确的逻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永远遵循的规律是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的三大扣除要求。至于有的同志说,我这是比肩”以票控税“的管控手段,我这是”以税控税“。我也只能为这么伟大的创新鼓掌欢呼了!
来源: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