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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实用的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28

  
        问: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成品油经销企业统一购进成品油进项,应如何分配库存?
 
  答: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成品油经销企业统一购进成品油,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确认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下称“确认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的“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油品调拨”功能,给分公司分配油品数量的方式分配库存,分公司可在调拨分配的油品数量范围内开具成品油发票。
 
  基本操作步骤如下:
 
  1. 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首先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广东),选择“档案信息维护”模块,进入“基本信息维护”功能,确认本企业的“总分机构标识”为“总公司”,油品调拨功能对总分机构标识为总公司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开放。如果总公司信息需要新增、修改、删除等,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层报省国税局进行信息维护。
 
  2. 2018年3月29日确认平台升级后,总公司的“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购进数据选择”功能取消,总公司无需再对取得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确认平台自动完成这部分成品油专用发票的数据勾选确认,增加总公司相应成品油油品的可调拨数量。
 
  3. 总公司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须先通过确认平台的“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海关缴款书录入”功能,录入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油品数量、金额、完税价格等信息。确认平台会自动完成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这部分的数据勾选确认,增加总公司相应成品油油品的可调拨数量。
 
  4. 总公司可通过确认平台的“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油品调拨”功能,对本公司的库存进行分配和查询,当油品有效库存数量小于等于0时,调拨功能无效。注意,该功能是总公司特有功能,分公司税号列表中也包含总公司自身,即总公司自身需要开具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也应相应地向总公司税号分配库存。
 
  5. 变性燃料乙醇仅可以为有乙醇汽油控制权限的分公司调拨。
 
  6. 具体操作指引可参考《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V3.0.06(企业端)使用手册》,《使用手册》可在确认平台登陆页面首页下载。
 
  2  问:成品油经销企业如何确定成品油商品编码?
 
  答:成品油种类繁杂,实际工作中,部分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不知道该选用哪种商品编码。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遵从一个原则:销售和购进的同一成品油应该使用同样的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取得的上游企业发票的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使用相应的编码和名称填开发票。
 
  3  问:销售废旧机油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实际经营中,如拆船厂、维修厂本身没有购进成品油业务,在给客户拆卸、维修过程中换下来的废旧机油再销售出去。这种废旧机油不属于成品油征收范围,不需开具成品油增值税发票。
 
  4  问:成品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到办税大厅代开成品油发票?
 
  答:目前,办税大厅前台可为成品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一般性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带有成品油商品编码的成品油专用发票。若成品油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标识为成品油企业,才能自行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
 
  5  问:成品油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申报比对异常,应如何解决?
 
  答: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使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增加申报销售数量和成品油发票开具数量等的比对功能。对因纳税申报比对不相符造成税控设备锁定的,纳税人应到税局大厅前台申请解锁。目前,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更新《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也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成品油消费税网上申报。
 
  6  问:成品油经销企业库存录入有误,应如何解决?
 
  答:成品油经销企业因误操作、系统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库存与系统库存数量有差异需要调整的,经销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库存修改。
 
  7  问:成品油“吨升换算比”在实际工作可能导致实际库存和系统库存数量有差异,应如何解决?
 
  答:目前,税控开票系统设置的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吨升换算比)是固定的,如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吨。部分企业反映某些成品油密度与换算标准有差异,造成开票系统库存量与企业会计账上库存量不一致。因这种吨升换算造成的成品油库存数据差异不大,成品油企业可定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库存的申请。
 
  来源: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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