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7 热度: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那当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碰上出口退税业务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且看小编细细分解……
Q 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A
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但是,上述出口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且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Q: 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A:
看这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是否在转登记日当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不晚于出口企业转登记日当期最后一天的,就属于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这里提到的“当期”,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判断: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Q 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
A
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在处理上应符合1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目前的信息系统设置,出口企业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需要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后,才能办理免退税。
Q: 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准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
A:
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如果该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同时,作为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出口退运、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等情形的,也会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上述任何情况需要变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企业都要据实调整,准确核算。
Q 转登记出口企业结清出口退税款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
转登记出口企业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如果转登记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还需要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出口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Q: 转登记出口企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A:
出口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退(免)税计算方式重新改为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来源:厦门税务